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31,7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