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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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㈤關於「代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由「事實及理由」欄二㈤關於「代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係「代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誤載;此顯係出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