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80號聲請人 越智俊 之即台灣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友野浩司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台灣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台灣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友野浩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友野浩司同意書暨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相對人帳冊清表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卷),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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