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W000-A10817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羽芯 律師
雷皓明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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