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AsiaLtd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AsiaLtd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帆 相對人 廖蓓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CAIAsiaLtd」、「聲請人CGHAsia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AsiaLtd」、「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GHAsiaLt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