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仲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14號聲請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昆武 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萬697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