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47號原告 康龍泉 被告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謝建忠 王存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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