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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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48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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