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義務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爰訂 於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4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