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戊○○○
巷14號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