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5歲被告乙○○男4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4月22日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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