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國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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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國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紫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文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
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查本件依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