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491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告 廖敬銘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廖敬銘早於99年5月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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