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蘇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韋麟李柏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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