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黃秉宏
被告 朱俊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
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胡家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黃秉宏
被告 朱俊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
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