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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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3號

原告 吳淑真

被告 詹月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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