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吳淑真 被告 詹月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