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113年度救字第137號原告 陳文忠 被告 黃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臺北市萬華區(見本院卷第1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之住所亦在臺北市萬華區。準此,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且原告於起訴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應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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