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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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邱木榮
被 告 童勝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市○○
巷0000號房屋。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3
,7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課稅明細表、房屋稅籍證明書
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