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淑琳
江肇欽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