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五六號
聲請人宗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映泰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壹萬貳仟伍佰柒拾│GC七八00四六│││││行││玖元│三││├─┼─────────┼─────────┼───────────┼────────┼────────┼──┤│2│映泰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年十二月八日│玖仟肆佰伍拾元│GC七八00四八│││││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