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九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壹拾壹萬貳仟玖佰│TW00八0七七││││限公司 朱炳昱 │││叁拾捌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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