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九四號
聲請人何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寶點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龍江分行│九十年七月五日│捌萬壹仟玖佰元│FC一八六五九一││││限公司 彭振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