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黃順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