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黃順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