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張建中
       張建文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43,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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