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馮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叄萬
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洪有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