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亞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捌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
2條第2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53號被告 黃文燦 、彭亞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聲請書誤載為淨重)8.
0公克、3.3公克,二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為一級毒品)大麻1.0公克(94年度白保管字第19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753號偵查卷第195頁)及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0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12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毛重8.0公克、3.3公克(保管字號為:94年度白保管字第198號,見94年度偵字第1753號卷第195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8.01公克(空包裝重3.73公克),純度19.01%,純質淨重1.5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0002512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足稽(見上開偵查卷第
226頁);扣案之疑似大麻煙草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毛重1.0公克(保管字號為:94年度白保管字第198號,見上開偵查卷第195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7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0002
513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足稽(見上開偵查卷第225頁);另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1.0公克,保管字號:94年度安保管字第27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196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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