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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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 律師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債權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債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阿滿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聖忠國際有限公司債權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臺灣區電子電機工業同業公會債權人臺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俐行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就系爭破產事件,破產人之破產債權表、各債權利息違約金計算表業經送交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聲請人釋疑後各債權人均已無異議;而破產人之所有資產即現金新台幣(下同)3,732,601元,扣除財團費用66,275元及破產管理人報酬8萬元後,所餘數額3,586,326元,爰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聲請法院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可供分配之金額為3,586,326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欣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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