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本案承審法官汪銘欽、陳順珍、王佳惠有客觀事實,足證其不能為本案之公平審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上開承審法官等迴避,且該法官等目前於本案仍有執行職務,聲請迴避對本案有實益且屬正當理由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程序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業已經終結,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或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亦有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足憑。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3位承審法官汪銘欽、陳順珍、王佳惠有何不能為公平審理、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情事,僅泛言「有客觀事實」,未具體說明其原因,所為之主張已難採信。況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100年7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證核閱無誤,是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事件已然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高敏俐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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