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局全
張瓊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局全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瓊煉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竊盜未遂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物為鋁製梯架、鋁製梯架彎頭(價值約新台幣7,100元)、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兼衡被告所竊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及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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