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8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凱騰 被告欣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係依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在新臺幣(下同)37,971元、298,377元、500元及2,861元,合計339,709元及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按月將被告之受僱人 陳清河 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之1/3給付予原告,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3,860元,有原告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惟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9,709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4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一份。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