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醫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權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