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得昌
訴訟代理人  江振德
被   告  李郁雯 即歆悅空間創作設計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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