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鄭念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貴芳 即 賴文鳳 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