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梁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34,000元(計算式:300,000+234,000=534,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