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83號
原 告 呂財富
被 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財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5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及詢問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