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4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玉芳
被   告  蔡定綸
       王詠涵
       蔡朝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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