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嘉韋
       吳仲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2月2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015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嘉韋、吳仲豪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嘉韋、吳仲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2月5日0時0分許。
㈡地點:中華錢櫃KTV(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中華錢櫃KTV電梯內,因隙發生口角及
推擠、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嘉韋、吳仲豪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
人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自承於中華錢
櫃KTV電梯內因隙相互推擠,且從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可看
出被移送人等有相互鬥毆之事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
畫面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在卷可稽,其等犯行堪予認定。被移
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
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000000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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