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3047號
原   告 天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蔡富成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3047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01月10日向原告承攬
國瑞廠牌2012年份引擎號碼2ARH081189號,車號000-0000營
小客車營業使用,雙方約定應遵守政府法定規章,按期繳納
各項稅費,簽訂契約書壹份為憑,該車應於民國108年07月
26曰車輛年度定期檢驗,經多次通知均置之不理,新北市交
通局已於108年08月27日發文北監檢字第409K60680號小營客
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應將該車牌
兩面,行照壹枚送交監理所到案吊扣,但被告仍違法繼續營
業該車,按規定應繳納之各項稅金費用,如牌照稅、燃料稅
、保險費、服務費及交通違規罰款等均拒不繳納,至108年
10月合計欠新台幣(下同)12000元,均由原告代為墊付,
原告不得已依照合約書上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通知被告自
108年10月15日終止雙方間之契約關係,寄發二次存證信函
000000號及000347號本案原告所寄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經
郵局投遞,被告未收,請準予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成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汽車牌照登
記書、契約書、監理所未驗車罰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行車執
照一枚及車牌兩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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