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