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莊盛旭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1526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經核原告係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兩造訂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8條,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