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鄭金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榮棟 間請求返還祖先骨灰及罎事件,聲請
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骨灰之性質為物,非身分權或人格
權,而係繼承人繼承遺產之一部,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價
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
0元,尚應補繳1,000元,日後如調解不成立,另需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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