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王國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2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8709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五月天Mayday2016臺北跨年演唱會」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2月14日20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家樂福)。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五月天Mayday2016臺北跨年演
唱會」門票貳張之影本在卷可證。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
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自以行為人有購買該等
票券而轉售圖利為前提,亦即懲罰非供自用而購買該等票券
,因客觀情事而哄抬價格,藉以從中圖利之人。經查,本件
被移送人王國偉於警詢時坦承以新臺幣(下同)10,500元購
入「五月天Mayday2016臺北跨年演唱會」門票2張後,復於
網路上與不特定買家私下議價以13,000元加價方式,轉售該
演唱會門票得利2,500元,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詢
問筆錄附卷可稽。核被送移人王國偉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之
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
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另扣案之「五月天Mayday2016臺北跨年演唱會」門票
2張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
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