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壬○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上訴人即被告癸○○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 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張慶宗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徐文開 輔佐人庚○右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