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罪,所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陸││苗││苗│││苗│││已執7││傷│期月││栗│1│栗│9││栗│9││易畢1│││徒│2│地│偵4│地│易1│7│地│易1│87│科9││害│刑││檢│8│院│5││院│5││罰執│││││署││││││││金│├──┼──┼────┼──┼─────┼─┼───┼────┼─┼───┼────┼───┤││有陸││苗││台│││台│││未2││毒│期月││栗│毒8│中│上9││中│上9││執0│││徒│5│地│6│高│2│3│高│2│3│行6││品│刑││檢│偵1│分│易3││分│易3││執│││││署│2│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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