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乙○○、戊○○、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丙○○、乙○○、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徐財福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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