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羈押迄今已逾八年,近年來家中一再變故,聲請人之母親及繼父因長年疾病,乏人看顧,現家中急需聲請人返家照料,並維持家計,而聲請人之三名兒子亦均因乏人照料及教導,如此之家庭狀況令聲請人自責不已,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茲查:聲請人所請家中需要照顧一節,固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惟其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再者,聲請人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現該案於本院仍調查、審理中,於事實未臻明瞭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認為聲請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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