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工作,負責保險推廣及收受保險費等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止,陸續利用其職務上代收保險費之機會,於收取客戶所繳之保險費後,即未將所收款項繳回南山公司,逕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所收取之保險費侵占入己,連續以此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保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一千八百五十九元(起訴書誤載為一百四十四萬八千四百五十九元),侵占入己。嗣因客戶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向南山公司申訴,南山公司察覺有異,經向客戶詢問並核對公司資料,始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南山公司訴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見偵卷第二五五頁反面、原審卷第十五頁、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審理筆錄),核與被害人南山公司代理人甲○○、潘秋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南山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附表所列要保人之人壽保險要保書、客戶申訴書、匯款收據等影本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信而有徵。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論處被告罪刑,本非無見,惟查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雖曾承諾償還,然分文未付,誠意不足,無從見其有悔意,原審未予詳酌,對之併宣告緩刑,殊有未洽,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應認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犯罪方法、侵占款項、犯後態度,缺乏誠意尚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保險單編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侵占期數及金額│├──┼─────┼─────────┼────────┤│一│Z000000000│ 謝裕聰 謝裕聰│二期共54,374│├──┼─────┼─────────┼────────┤│二│Z000000000│謝裕聰謝裕聰│二期共9,834│├──┼─────┼─────────┼────────┤│三│Z000000000│ 謝裕明 謝裕明│二期共47,972│├──┼─────┼─────────┼────────┤│四│Z000000000│謝裕明謝裕明│二期共25,750│├──┼─────┼─────────┼────────┤│五│Z000000000│ 賴瑟 賴瑟│二期34,734│├──┼─────┼─────────┼────────┤│六│Z000000000│賴瑟賴瑟│二期16,308│├──┼─────┼─────────┼────────┤│七│Z000000000│謝裕聰 謝孟良 │一期3,659│└──┴─────┴─────────┴────────┘┌──┬─────┬─────────┬────────┐│八│Z000000000│ 黃美雲 黃美雲│四期33,664│├──┼─────┼─────────┼────────┤│九│Z000000000│黃美雲 朱啟明 │四期26,584│├──┼─────┼─────────┼────────┤│十│Z000000000│黃美雲朱啟明│二期16,356│├──┼─────┼─────────┼────────┤│十一│Z000000000│ 顏登裕 顏登裕│一期共31,800│├──┼─────┼─────────┼────────┤│十二│Z000000000│顏登裕顏登裕│一期共27,566│├──┼─────┼─────────┼────────┤│十三│Z000000000│ 顏丁 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2,020│├──┼─────┼─────────┼────────┤│十四│Z000000000│顏丁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24,210│├──┼─────┼─────────┼────────┤│十五│Z000000000│顏丁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15,001│└──┴─────┴─────────┴────────┘┌──┬─────┬─────────┬────────┐│十六│Z000000000│ 林玉芬 林玉芬│三期共33,708│├──┼─────┼─────────┼────────┤│十七│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三期共90,417│├──┼─────┼─────────┼────────┤│十八│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一期共23,775│├──┼─────┼─────────┼────────┤│十九│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一期共58,080│├──┼─────┼─────────┼────────┤│二十│Z000000000│林玉芬 林阿松 │七期共49,392│├──┼─────┼─────────┼────────┤│二一│Z000000000│林玉芬林阿松│七期共38,332│├──┼─────┼─────────┼────────┤│二二│Z000000000│ 林玉美 林玉美│二期共2,040│├──┼─────┼─────────┼────────┤│二三│Z000000000│林玉美林玉美│二期共14,324│└──┴─────┴─────────┴────────┘┌──┬─────┬─────────┬────────┐│二四│Z000000000│林玉美林玉美│十四期共55,860│├──┼─────┼─────────┼────────┤│二五│Z000000000│ 林瑞蘭 林瑞蘭│一期共13,502│├──┼─────┼─────────┼────────┤│二六│Z000000000│ 陳進旺 陳進旺│一期共9,200│├──┼─────┼─────────┼────────┤│二七│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二十三期共30,268│├──┼─────┼─────────┼────────┤│二八│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共82,639│├──┼─────┼─────────┼────────┤│二九│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三期共70,953│├──┼─────┼─────────┼────────┤│三十│Z000000000│陳進旺 陳健宇 │十九期共18,487│├──┼─────┼─────────┼────────┤│三一│Z000000000│陳進旺陳健宇│十九期38,798│└──┴─────┴─────────┴────────┘┌──┬─────┬─────────┬────────┐│三二│Z000000000│陳進旺陳健宇│十九期57,684│├──┼─────┼─────────┼────────┤│三三│Z000000000│ 鄭昭雯 鄭昭雯│二期共39,050│├──┼─────┼─────────┼────────┤│三四│Z000000000│鄭昭雯鄭昭雯│二期共193,200│├──┼─────┼─────────┼────────┤│三五│Z000000000│鄭昭雯 陳芃諭 │二期共23,508│├──┼─────┼─────────┼────────┤│三六│Z000000000│鄭昭雯陳芃諭│二期共3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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