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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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0號原告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丙○○(部長)
參加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專利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8月13日以「發光二極體支架」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284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以96年10月18日(96)智專三(二)04074字第096205806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97年5月13日經訴字第09706106680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