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特多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