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0號原告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丙○○(部長)
參加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係照正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英傑